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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帖”变“侵权帖”,这种行为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6-07-21 11:16:09


“避雷帖”变“侵权帖”,发个避雷帖竟出这么多事?请看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是如何审理。

基本案情

河南某商贸公司经营了一家服装定制工作室。某日,陈某在该处定制了一套价值1800元的西装,之后又定制了一套价值800元的牛仔套装,陈某按照店家的要求将其个人穿衣尺寸及常穿品牌的码数明确告知,店家按照陈某指定的材质、款式、尺码等要求进行制作。陈某收到服装后反馈尺码不合适,经店家修改后尺码仍不合适,陈某对店家的售后服务不满意提出退货,店家以定制服装不退不换为由不同意退货,双方发生分歧。

陈某便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及相关评论,内容表述及添加标题有“我在某工作室私人订制过程中遭遇,当地人避个雷吧,这种质量与售后服务也是够够的了。还有好多霸王条款就不一一列举了”、“黑心商家”、“在某工作室私人定制被骗细节”等。

店家为固定证据,将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相关视频及评论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2200元。 

后陈某将该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定制约定,该公司退还其服装款26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该公司将案涉服装定制款返还给陈某,陈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在网络平台发布的案涉视频删除。 

后该公司认为陈某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损害了其名誉和商业形象,公司的正常运营受到影响、财产遭受损失,遂将陈某诉至金水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陈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在污蔑诽谤原告的相应平台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本案律师费10000元、律师函费用2000元、公证费2200元等均由被告陈某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某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原告河南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陈某因定制服装过程中发生纠纷,被告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中使用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被告的案涉行为超出正当评价、监督的合理边界,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被告已将相关侵权视频删除,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在网络平台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行为均发生在互联网络上,根据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的原则,被告应在其发布侵权视频的平台发布向原告道歉的声明,道歉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函费用,该费用系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删除相关侵权视频所支付,根据原、被告就案涉定制服装的合同履行情况,法院酌定支持部分。原告为固定证据,支出公证费,此系原告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证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在其发布视频的相关平台向原告河南某商贸公司发布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被告陈某向原告河南某商贸公司支付律师函费用1000元、公证费22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也是法治空间,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来源: 金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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