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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利息约定,借款利息该怎么算?
发布时间:2026-07-27 10:37:28


 近年来,民间借贷凭借手续灵活、放款快捷的特点,成为不少群众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首选。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借条写得简单漏项、利息全凭口头约定、还款时“糊里糊涂”不备注用途……一旦闹上法庭,双方各执一词,证据成了定分止争的关键。其中,“借条没写利息,借款人却定期打钱,这钱到底是还本金还是付利息?”的争议尤为典型。本案将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为您详解“规律性还款”背后的法律逻辑,讲清口头利息约定在满足何种条件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5万借款引利息之争   

2024年6月的某天,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某借款。杨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某支付了50000元,周某随即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杨某现金伍万元整,期限5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这张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

就在收到50000元借款的当天,周某通过微信扫码向杨某转回了1000元。此后,从2024年7月开始,周某仿佛设定了“闹钟”一般,连续在每月的14日左右(有时因节假日顺延几天),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000元,一直持续到2025年3月底,累计转账9次,总计支付了9000元。

借款到期后,周某便没了动静。杨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周某诉至新密法院,要求周某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计算至2025年9月中)。

面对起诉,周某在电话中向法官口头辩称: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没写,自己还的那9000元是在偿还本金,不是利息。随后,周某更是玩起了“失踪”,经新密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裁判说理:三层逻辑还原真实合意 

新密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砍头息”的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该案中周某借款当日收到5万元后立即转回1000元,本质是杨某预先收取利息,属于典型的“砍头息”,因此案涉借款本金应核减为49000元。

二是口头利息约定的采信。借条虽未载明利息,但周某的还款行为高度符合口头付息特征:首笔1000元在收款当日支付,此后连续9期固定在每月14日(借款对应日)前后等额支付,与杨某主张的“月利率2%(5万×2%=1000元)”完全吻合。更重要的是,若双方真无利息约定,周某在5个月借期内就开始偿还本金,完全违背民间借贷“借款人享有本金期限利益用于周转”的基本逻辑。结合周某未到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规则,新密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双方存在月利率2%的口头利息约定。

三是利率上限与本息抵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该案借款发生时一年期LPR为3.45%,四倍上限为年利率13.8%,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24%)已超标,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已付款项的抵扣,新密法院严格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清偿顺序规则:先抵费用、再抵利息、最后抵本金。经逐笔核算:首笔1000元因无利息产生直接抵扣本金,剩余本金49000元;次月1000元先覆盖当期法定利息556元,剩余444元抵扣本金,以此类推。最终核算截至2025年3月28日最后一笔还款,周某尚欠本金45108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综上所述,新密法院依法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5108元及利息(利息以45108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别让“不好意思”变成“说不清”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这类“借条不写利息,还款全靠默契”的纠纷在审判中十分常见,很多当事人抱着“都是熟人,写太细伤感情”的心态留漏洞,最后反而伤了利益。

“很多人误以为‘没写在纸上的约定就不算数’,其实不是。”余法官解释,口头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身也是有效的,但难点在于举证——如果出借人拿不出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借款人又咬定是无息借款,法律就会按“没有约定利息”处理,出借人很可能血本无归。该案中杨某的胜诉,核心就在于他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用“规律性还款”把口头约定“实锤”了。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民间借贷要守住三个“关键点”:

第一,借条要写“全”。除了金额、期限,利息标准、支付方式、逾期责任都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别用“利息看着给”“到时候多谢”这类模糊表述,避免事后各说各话。

第二,转账要留“痕”。不管是出借还是还款,尽量走银行、微信等可留痕的渠道,备注里写清“借款本金”“X月利息”,千万别用现金交付不留凭证;借款人还款时也最好备注用途,防止对方事后不认账。

第三,维权要及时。一旦发现对方逾期不还,尽早留存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协商不成尽快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民间借贷的本质是信任,但信任也需要规则的护航。”余法官说,无论是出借还是借款,多一点“字据”,少一点“口头”,把约定落在纸上,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彼此关系的负责——毕竟,比起事后对簿公堂,事前把话说清,才是真正的“熟人相处之道”。




来源: 新密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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