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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活教材”敲响“警示钟”——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6-07-29 10:22:36


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醉酒驾车危险大,法官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案情回顾 

14 时左右,白某在家中饮酒,于当晚 22 时许,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到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白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271.79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白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 共安全的。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警示提醒 

特别提醒:酒后驾车的判定不以“饮酒时间”为标准,而是以血液酒精含量为依据。即使中午饮酒,若酒精在体内未完全代谢,晚上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仍可能达到醉驾标准(≥80mg/100ml)。本案中,白某从14时饮酒至22时驾车,间隔8小时后血酒精含量仍高达271.79mg/100ml,足以证明酒精代谢速度因人而异,切勿以“时间间隔长”作为酒后驾车的侥幸理由。 

请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为避免法律风险和安全隐患,饮酒后建议选择代驾、公共交通等安全出行方式。



来源: 中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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