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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受伤,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6-07-29 11:01:22


近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小孩在运动公园游玩受伤,经营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宋某带着儿子杨某来到某文旅公司经营的运动公园游玩。 两人购票入园后,杨某被滑梯吸引,在玩滑梯时,躲避不及,磕到滑梯下方临时放置的长凳,致使杨某口腔损伤、牙齿脱落。宋某迅速将杨某送往医院,配合医生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支付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事后,宋某认为某文旅公司对此次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宋某多次联系某文旅公司,希望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然而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宋某一纸诉状将某文旅公司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期望法律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法院审理 

本案中,某文旅公司作为运动公园游乐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对进入本场所的人员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本应确保场地设施安全,及时清理滑梯周边的障碍物,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滑梯前方放置长凳具有安全隐患,某文旅公司没有及时消除该安全隐患导致该事故发生,应当对杨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该文旅公司承担责任的根本在于其存在过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既要保障游乐设施的安全性,又要保障经营场所的安全性,以保障游客游玩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滑梯下方放置长凳会危及游客人身安全,即某文旅公司的过错所在,也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法官提醒 

以案为鉴,建议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对经营场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给游客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同时减少自己因承担责任所造成的经营损失。



来源: 中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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