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致富“小菌菇”暗藏高风险?
发布时间:2026-07-30 10:35:53


近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审结了一起案件,购买菌类发财致富,没想到亏损严重,但收购公司拒绝换种,这样收购公司算违约吗?

案件情况    

2024年,农户孙某某与洛阳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双方明确约定,由孙某某在浙江金华当地种植鹿茸菌,并向该公司支付70000元,用于购买菌种以及配套种植技术服务;待鹿茸菌成熟收获后,由该公司按约定价格统一回收成品。    

但在种植过程中,地里的鹿茸菌出现大面积生长异常,该公司仅通过电话、视频进行简单的线上指导,之后种植项目陷入停滞,前期投入面临亏损。    

为挽回经济损失,孙某某多次主动与该公司沟通,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更换合格菌种、回收成品。但其始终敷衍应付。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某将该公司诉至伊川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全部合作费用7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1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孙某某作为对菌种种植毫无经验的农户,因创收心切,缺乏风险预判,仓促与洛阳某农业科技公司签约种植,未尽到审慎缔约审查的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失。 

与此同时,该公司作为具备专业资质的涉农技术服务机构,是本次种植合作的专业主导方。结合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虽初期提供了少量技术指导,但在鹿茸菌出现生长异常、农户多次求助后,仅依托电话、短视频开展“云”指导,既未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实地管护,且拒不按照约定上门回收成品,服务明显缺位,存在违约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约定以及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1000元并赔偿货款损失20000元,共计41000元。    

法官说法    

涉农纠纷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一头连着农户的“钱袋子”,一头系着百姓的“菜篮子”。如今,特色种植已成为不少农户创业增收的热门选择,也反映出“公司+农户”模式下的常见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合作企业应当坚守诚信经营初心,严格履约尽责,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种苗、专业技术指导及产品回收服务。广大农户在参与特色种植、签订涉农合同时,务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牢记三大避险要点:一核资质——务必核查合作企业的工商资质、行业口碑及涉诉记录,拒绝盲目跟风;二明条款——签约时细化种养标准、技术服务细节、产品回收范围及违约情形,杜绝模糊表述和口头承诺;三存证据——全程妥善保管合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为后续维权留存有效依据。



来源: 伊川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