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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作者:高梦茹   发布时间:2026-07-30 11:06:49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夫妻忠实既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定义务。然而,少数人违背婚姻忠实义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既伤害家庭情感,又触碰法律红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以鲜明裁判为公众划清行为边界。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王某于2016年7月1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2021年,王某与被告张某相识,自2022年10月起,双方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2022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扫码支付等方式向被告张某转付资金。原告李某发现后认为王某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自身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嵩县法院,请求确认王某向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张某返还受赠款项80427.85元。

法院审理

嵩县法院查明,2022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王某向被告张某转款共计87170.97元(已扣除退款);被告张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款共计27208元(已扣除退款)。 

审理认为,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张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张某,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其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犯了原告李某的财产权利,应属无效。 

现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张某返还涉案款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应返还的具体数额,相互折抵后,被告张某应再返还原告李某59962.97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官提醒

婚姻家庭的稳固,关乎社会和谐基石。夫妻之间当以忠实为底线、以尊重为纽带,珍视家庭、互敬互爱,自觉规范自身与他人的人际交往,用心经营婚姻、守护家庭。同时,任何人均应尊重他人的婚姻关系,与已婚异性保持应有距离,自尊自爱,切莫因违背公序良俗而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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