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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堆放物坠落致车损,谁来赔?
作者:关苏静 发布时间:2026-07-30 11:35:44
生活中,不少居民习惯在楼顶、阳台放点旧玻璃、废建材、闲置杂物,不占室内空间,随用随取,方便又省事。这些没有固定的“高空成员”,一旦遭遇大风、暴雨,分分钟可能变成夺命利器——砸了车、伤了人,责任该算谁的?是天灾免责,还是管理人担责?损失该如何赔付?近期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为您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邻里关系。被告在自家楼顶放置玻璃门,未采取任何固定、防风等安全防护措施。某日突发大风天气,被告楼顶堆放的玻璃门被大风刮倒摔碎,坠落的玻璃碎渣砸中原告停放在楼下的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多处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报警固定事实,为修复受损车辆花费维修费1万余元。双方就车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为明确车辆贬值损失,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贬值损失16336元,原告另行支出鉴定费3000元等,要求被告承担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玻璃系被大风刮落,属于意外事件,玻璃碎渣落地后回弹至车辆,并非直接坠落砸损,且己方不存在抛物、坠物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楼顶属于私人管理区域,堆放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堆放物负有安全管理、妥善固定、风险排查的义务,保障搁置物不会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大风天气属于常见自然天气现象,并非法定不可抗力,不能直接作为免责事由。住户在楼顶堆放易碎、易坠落物品,理应提前做好加固、防护、清理工作,防范高空坠物风险。 本案中,被告作为案涉玻璃门的所有人、实际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安全管理及防护义务,无法证实自身无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停放车辆时未尽到谨慎观察、规避高空风险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事故成因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提醒 别再把楼顶、露台当成“仓库”了!法律明确规定,搁置物坠落致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固定、排查、警示等全部安全义务,就得承担侵权赔偿。大风、雨雪属于常见天气,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随便免责。 广大居民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清理楼顶、阳台、露台堆放的玻璃、建材、杂物、花盆等易坠落物品,确需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牢固固定、防风防撞等安全措施,定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坚决杜绝高空坠物风险。
广大车主停放车辆时,尽量远离楼栋墙体、露台下方等高危区域,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避免财产受损。一旦发生高空坠物致损事件,要及时拍照录像、报警留存证据,固定受损事实及因果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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