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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板房失火因无证遭拒赔?法院:未尽提示义务
作者:关苏静 发布时间:2026-08-03 10:03:03
一张薄薄的保单,承载着的是对家庭财产安全的厚重承诺。然而,当火灾突如其来,化为灰烬的房屋与财产却可能遭遇保险合同的“文字壁垒”。下面看这起案例,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如何划定保险公司应尽义务的边界,为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支撑。 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驾乘综合保险,其中包含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保障范围明确为“房屋及其室内装潢、室内财产”,总保额 30万元。2025年6月,王某租赁土地上自建的三间简易板房,突发火灾。经消防救援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最终导致板房及室内财产(含格力空调、笔记本电脑、两台电冰箱、沙发、床等家电家具)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理赔材料,要求理赔16万元。 保险公司以案涉自建板房属于无证房产,不属于《家庭财产损失保险2022版》条款约定的保险标的为由拒赔。 法院裁判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已将保险标的限定范围、责任免除条款的核心内容(无房产证不赔、经营用房不赔)向原告明确告知,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事故现场已被清理,无法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具体损失数额,参考烧毁的财产同类物品市场价值及使用折旧情况,酌定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6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提醒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就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标的范围、责任免除的内容向原告进行充分、明确的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未尽提示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投保时应理性判断,除了保险员介绍的保险权益,也应注意理赔时限制,从而更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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