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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入朋友家中行窃 “空手而归”仍获刑
作者:孙丛丛   发布时间:2026-08-03 10:15:09


偷到东西算盗窃,那要是什么都没偷到呢?近期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照样构成犯罪!即便将财物“完璧归赵”,其“入户盗窃”的行为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小王(化名)趁朋友小美(化名)外出、家中无人之机,使用小美存放于屋外鞋柜内的钥匙潜入其住宅。小王在室内翻找财物时,发现家中有监控设备,遂将翻动过的物品恢复原状,为掩盖罪证将监控设备中的内存卡窃取后逃离现场。

法院判决

嵩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王曾于2023 年6月1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小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嵩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两年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法官提醒

“伸手必抓”是现实,不是口号。一时贪念换不来“意外之财”,只会让自己为“小利”付出沉重法律代价!守住内心底线,方能行稳人生长路。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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