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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特效药”,这是“假药”不是“神药”!
作者:贾改嵩 孙丛丛   发布时间:2026-08-03 11:01:08


药!药!岂可闹!一些经营者明知是假药,却无视他人生命健康予以销售,最终自食恶果。请看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从不具有生产资质的赵某(已判刑)处购买无药品批准文号的“大力丸”药丸,以“地道中草药”“中医特效秘方”的名义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并销售,查实销售金额为4万余元。经检测认定,张某销售的“大力丸”系假药。

法院判决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张某当庭认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同时追缴张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患者饱受疾病困扰、盲目轻信特效药、偏方等心理,通过非法生产、虚假宣传等手段制售假药,给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重大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看病购药务必认准正规渠道,购买药品时认准“国药准字”,详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切记“病急乱投医”、切勿轻信地摊、网络上所谓的祖传秘方等“三无”产品,如果发现可能涉及销售假药的,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同时规劝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诚信、合法、合规经营,决不能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将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不顾,最终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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