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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打砸、扬言报复?罚!
作者:王延伟 发布时间:2026-08-03 11:07:21
近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对故意打砸、扬言报复原告代理律师的耿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维护了法院诉讼秩序。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耿某按通知到法院参加离婚诉讼案件调解,在诉讼服务中心大厅与原告(其妻子)及原告代理律师张某发生口角。为避免冲突激化,张某随即拉着原告离开,欲先行前往调解室。耿某见状便对张某进行辱骂、威胁事后报复,并扬起手中钥匙砸向张某,致张某面部受伤。执勤法警闻讯赶到,将双方带至调解室。 事件发生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该事件进行初步审查,依法调取大厅监控视频、收集证人证言、制作询问笔录等,最终确定了耿某的违法事实,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 耿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权威不容侵犯 遵守诉讼秩序是每一位公民 在诉讼中的基本义务 扰乱法院诉讼秩序 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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