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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收益”勿轻信,小心“馅饼”变陷阱!
作者:贾改嵩 孙丛丛 发布时间:2026-08-04 10:18:03
“给付6%—12.5%年化收益率的 高额回报”“日息2%或3%”“返还本金及20%至300%不等收益” ...... 别被这些“话术”忽悠了!请看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已判决)和被告人王某合作,通过某国外彩票平台进行非法赌博。为吸引资金,张某、王某等人以“投资基金理财”项目为名,向被害人承诺投资项目可得日息2%或3%的收益以吸引不特定公众投资,并将得来的资金部分用于赌博,部分用于返还投资参与人的收益。 法院裁判 嵩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王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等从轻、减轻情节,判处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简称《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承担。 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或者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法官提醒 赚钱不易,守财更要擦亮眼睛。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增强防范意识,避免因一时贪念而陷入骗局。 一是要增强法律意识。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提高辨别能力,不轻信“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二是要选择正规渠道投资。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核实相关资质和手续,避免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三是要警惕“熟人推荐”。对于亲友推荐的投资项目,应保持理性,多方核实,避免因信任关系而盲目跟风。四是要及时举报线索。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举报,避免更多人受骗。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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