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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车摔伤人 同行共饮需谨慎
作者:张安宁 发布时间:2026-08-04 10:35:28
在社交生活中,成年人聚餐饮酒为正常人际交往活动系增进感情、维护友好关系的情谊行为,但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 近日,河南省嵩县法院调解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为公众敲响了法律警钟,明晰了共同饮酒者的责任和义务。 基本案情 某晚,任某邀请赵某一同前往程某家饮酒,结束后,赵某骑车送任某回家,途中遇到牛某,几人再次饮酒。后赵某骑车回家途中摔倒受伤住院。赵某认为任某、程某、牛某三人未履行共同饮酒后的护送义务,存在过错,遂将三人诉至嵩县法院田湖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律分析 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虽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强制保护义务,但基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包括提醒、劝阻、通知、协助、护送等,以避免饮酒人因醉酒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若共同饮酒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其他饮酒人受到损害,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任某主动邀请赵某饮酒,且赵某送任某途中,明知双方已饮酒,未进行劝阻仍与牛某再饮,程某作为饮酒活动的参与场所提供者,牛某在明知双方已饮酒的情况下仍邀请与其共饮。三人在赵某饮酒后均未对其骑行安全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或护送义务,对赵某摔倒受伤的结果存在一定过错,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考虑到三被告均外出无法到庭,田湖法庭利用微信群开展线上调解。经法官耐心释法明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过错情况以及个人经济状况,三方协商后当庭一次性支付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1500元。 法官提醒 饮酒本是社交习俗,但需以安全为前提。感情深不在酒量,责任心更显真情,法律既是对行为的约束,也是对生命的尊重。让我们牢记共同饮酒后的责任,以法为鉴,共筑安全、和谐的 社交环境。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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