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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网络诈骗,能否向汇款账户的户主索要款项?
作者:韩贝贝   发布时间:2026-08-04 10:41:25


投资网络理财,轻信“钱生钱”。幡然悔悟后想挽回损失,却找不到诈骗分子,那找汇款银行账户户主还钱,这样能行吗?

近日,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家住江苏省的李某遭遇网络理财投资平台的诈骗,将个人银行账户中的10万元转入我县居民张某的账户。2022年3月,张某因出借个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嵩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转入的10万元亦包含在涉案款项中。2024年9月,李某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以其在进行银行转账操作时误将10万元转入张某账户,张某取得该款项无合法依据为由,请求判令张某返还李某款项10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李某遭遇网络投资理财平台诈骗,将涉案10万元转入被告张某的账户,嵩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已经认定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款项亦包含其中。原告李某的损失可通过公安机关追赃、刑事退赔、刑事附带民事等程序处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的10万元,属于诈骗团伙实施犯罪后所得财产,应当通过追缴、退赔途径解决,其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故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起诉,并告知其通过公安机关追赃、刑事退赔等程序处理。



来源: 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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