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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打伤老人,养老院赔偿后能否向护工追偿?
发布时间:2026-08-04 12:07:02


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在养老护理这一特殊领域,当因护工殴打老人造成损害,养老院依法先行赔偿后,损失最终应由谁来承担?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应如何落实?请看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是如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

【基本案情】 

兰某是某养老院的一名护工。2025年8月,她在为老人翟某提供护理服务时,对老人实施了殴打,导致老人受伤。公安机关对兰某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事故发生后,养老院主动与受伤老人的家属协商并签订协议,共计赔偿13310元(包括1万元补偿款和免除一个月养老服务费3310元)。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养老院认为损失是因兰某的过错造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兰某偿还这笔代付款项。兰某辩称,养老院与老人家属签订的补偿协议自己毫不知情且也未经其同意,协议对兰某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某作为养老院的护工,在工作期间殴打看护的老人,其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该事实足以认定其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受害人权益受损。养老院作为用人单位,向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是履行其法定义务的合理行为,所支付的13310元并未超出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追偿权的行使以兰某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基础,并非以其是否知晓养老院与老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为前提。因此,养老院向兰某行使追偿权,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兰某向养老院偿还13310元。兰某不服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员工犯错,单位买单”后,单位并非只能自认损失。我国法律确立了用人单位的“追偿权”,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贯彻“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具体而言,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能够及时得到救济。如果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意味着其主观过错严重,违背了基本的职业要求和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赔偿之后,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的权利。这既是对过错行为人的惩戒,也能督促所有从业人员恪尽职守、审慎行事。 

本案中,养老院支付的补偿款及自愿免除的费用,均属于解决纠纷、弥补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故可向有过错的护工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来源: 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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