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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盖篷布摔伤,保险该不该赔?
作者:裴姣 发布时间:2026-08-05 11:41:30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因条款理解分歧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当保险公司以“车辆未行驶”为由拒赔时,司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护?请看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大兵是一名货车司机,购买有一辆经营性货车并挂靠在某运输公司,通过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限额10万元。一次外地出车途中,天气突变,为防止货物受损,大兵紧急为车上货物搭盖篷布。不料,大兵在操作过程中失足从车上摔落受伤,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当大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受伤时车辆并未行驶,该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奈之下,大兵将保险公司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的一般性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的,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大兵驾驶的被保险车辆为货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使用价值应围绕货物运输来体现,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应被视为使用机动车的过程。大兵作为车辆的驾驶员,在运输途中为货物遮盖篷布,属于驾驶人对被保险车辆的使用行为,发生事故的瞬间大兵处于车上,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车上人员”。故大兵从被保险车辆上跌落所导致的损失,属于涉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的赔偿范围。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对大兵的合理损失支付保险金。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保险条款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的界定。法官指出,货运车辆的使用价值并非仅局限于行驶状态,更是涵盖运输全流程的必要操作。保险公司以车辆未行驶为由拒赔,系对保险条款的机械理解,既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也与保障运输从业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相悖。 法官在此提醒,投保人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充分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赔条款,避免因认知偏差引发理赔争议。保险公司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合理界定责任范围,不得通过限缩解释规避应尽义务。运输行业风险复杂多样,司法裁判通过平衡双方利益、尊重行业特性,既要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又要对规范保险市场、促进契约精神的落实起到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来源:
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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