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侥幸不买交强险?事故后车主驾驶人双双担责!
作者:朱明阳 发布时间:2026-08-05 11:55:54
机动车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但现实生活中仍有车主心存侥幸未予投保。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驾驶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三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时,与李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为王五,事发当天王五将车辆出借给张三使用,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李四将张三、王五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余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案涉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王五作为车辆的车主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李四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李四主张的由张三、王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被告张三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三、王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四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置。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于保障赔偿受害人基础损失的重要特性。 法官在此提醒,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机动车辆即应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或未续保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车辆使用权人在借用他人车辆时应当询问车辆所有权人,避免因过失大意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来源:
北关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