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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元卖房躲债?看法院如何为债权人“撑腰”!
作者:张蕾 发布时间:2026-08-05 12:00:38
在经济往来中,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然而,却有些债务人罔顾法律规定,试图通过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债权人遭遇此类困境,应该如何维权呢?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支持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老张在与王某、李某的追偿权纠纷中,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王某、李某需偿还老张约400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李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法院强制执行,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调查发现,在老张的债权成立之后,王某、李某以550元的极低价格,将名下一套房产转让给其孙子阿明。老张认为,王某、李某此举系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转让行为,将该房产恢复至原产权登记状态,并要求王某、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对王某、李某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债权合法有效。王某、李某以550元转让房产,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9条所规定的“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且该转让行为发生在老张对王某、李某的债权成立之后,影响了债权人老张债权的实现。故法院判决撤销王某、李某与阿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王某、李某名下。同时判决王某、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法官说法 债务人不得通过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否则债权人有权运用法律手段来撤销相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这一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法官在此提醒,公民应当诚信履行债务,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责任,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债权人也需要时刻关注债务人的财产动向,一旦发现异常,要及时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来源:
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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