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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引发牢狱之灾,不可取!
作者:李乐章   发布时间:2026-08-06 09:55:56


近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件,因发生口角引来了牢狱之争,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李某某与其朋友在淇县某饭店吃饭喝酒,被害人宋某、王某某与朋友在其邻桌吃饭喝酒。因宋某言语不当,双方发生口角,三被告人上前理论,随后双方发生相互殴打行为。张某先将宋某的朋友推翻在地,与宋某发生厮打,此时张某某、李某某也对宋某开始殴打。期间,王某某上前劝阻并推搡张某,张某朝王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将王某某打翻在地。双方被拉开后,宋某手持砖块冲向张某,张某等三被告人又使用凳子砸、拳打脚踢等方式再次对宋某进行了殴打。双方被拉开后,张某拿起一张不锈钢桌子砸向宋某时,将旁边的王某某砸伤。经鉴定,宋某、王某某伤情均属于轻伤二级。在案件审理中,李某某的家属自愿赔偿宋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     

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判处张某赔偿王某某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因行为人一时的冲动,导致被害人身体遭受伤害,被告人身陷牢狱,教训深刻。希望广大群众能够以此为戒,摒弃冲动暴力,坚守法律底线,遇事多一份冷静,待人多一份宽容,切莫因一时的意气,触碰法律的底线,最终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来源: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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