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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的费用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
作者:常雪    发布时间:2026-08-06 10:08:47


在合同纠纷中,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额外花费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近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请求中包括实现债权费用请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03年初,被告沈某多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周转,累计借款金额近3万元。被告沈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剩余15000元仍未偿还。原告王某多次催要,被告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迟迟不还。原告王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沈某诉至山城区法院,主张被告沈某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原告王某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实现债权费用经确认为法律服务公司的服务费,该费用在二人借款时未进行约定,借款逾期后被告也无同意支付的表示,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5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此,出借人要想在维权的时候有更少的花费,在借钱的借条中,除借款种类、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外,还应明确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公证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法官提醒

如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实现债权费用负担问题,而标的额较小,案情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仅需相关人员代写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当事人也可参照最高院发布的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自行起草起诉状,或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全国版自行提起诉讼,以节省相关费用。



来源: 山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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