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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转发视频却致人名誉受损 法院:当面道歉
作者:覃浩铭   发布时间:2026-08-06 10:31:05


近日,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名誉案件,利用他人电话录音恶意剪辑视频,并转发至微信群,已经构成侵害名誉罪,请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系招生老师,受郑州某学校委托在县域内开展招生咨询工作。期间,其正常招生咨询的电话录音被他人擅自截取、剪辑,并配以“王某招生诈骗”等不实标题在网络平台传播

某实验中学班主任李某及某中专学校教师张某,在发现该视频后,未尽核实义务,出于保护学生初衷,分别将视频转发至班级微信群,并发表了“王某是诈骗”、“无学籍、无毕业证”等不当言论。上述不实信息在学生及家长群体中扩散,对王某的个人声誉及正常招生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王某认为相关人员传播不实信息侵害其名誉权,遂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收到案件后,淇县人民法院结合入驻县综治中心的工作实际进行研判,认为本案虽属民事名誉权纠纷,但同时涉及校园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及网络传播风险,如直接进入对抗性诉讼程序,可能加剧矛盾并扩大社会影响。     

基于上述判断,县法院依托综治中心统筹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商,明确由综治平台牵头,在法院专业指导下,引入教育行政部门和涉案学校共同参与,在综治平台内集中化解纠纷。     

随后,在法院推动下,协调县教育局组织涉案学校负责人、相关教师及案件当事人开展调解,形成多方参与、协同推进的解纷格局。     

联动调解结果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层面对案件事实进行系统梳理,明确该视频系对原告正常招生电话录音的片面剪辑,未能完整、客观反映招生事实,相关不实信息的传播已对原告社会评价和正常工作造成客观不良影响。同时结合名誉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涉案教师重点释明信息传播中的审慎义务和侵权风险,指出在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转发相关内容,虽出于保护学生安全的初衷,但客观上已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在法官法释法说理、耐心引导下,各方逐步理性看待纠纷,缓解对立情绪。两名教师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当,表示对信息来源和真实性把关不严,愿意主动承担责任并消除不良影响。  

县教育局及两所学校负责人在调解过程中同步参与,表示将以此案为警示,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网络言论和信息传播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信息甄别和报告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经充分沟通协商,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两名教师向王某当面致歉,并在原转发的班级微信群中发布澄清说明,消除不良影响;王某对相关道歉予以接受,并表示理解教师保护学生的初衷,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充分展现了法院入驻综治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现实成效。通过将名誉权纠纷引入综治平台,整合法院专业指导与多部门协同优势,有效避免了纠纷升级和舆情风险扩散。 

案件处理过程中,坚持个案化解与源头治理并重,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推动相关单位完善管理机制,实现了“化解一案、规范一片”的治理效果,为涉校园、涉网络传播类名誉权纠纷的处置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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