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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失踪”留下债务,妻子要承担吗?
发布时间:2026-08-06 11:02:45


丈夫欠下债务消失,剩下的欠款需要妻子承担吗?请看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的审结。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日,傅某某先后借给蔡某某共计300000元。后蔡某某下落不明,傅某某遂与其妻谢某于2021年6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自2021年6月25日起,谢某每月25日前至少偿还1000元。但截至起诉日,谢某仅还款10500元。傅某某为维护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法共担。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蔡某某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谢某虽非原始借款人,但其后续与傅某某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已构成对债务的明确追认。该债务性质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某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限期偿还本息311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中夫妻债务的三大认知误区     

误区一: “配偶不知情就不用还”。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即便借款时配偶未签字,若其事后通过还款协议、书面确认等方式追认债务,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误区二: “人失踪债就消失”。债务人下落不明不影响债务效力,债权人可向其配偶主张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合法债务,配偶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     

误区三: “协议拖延可逃避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后若拒不履行,债权人仍可诉诸法院。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需承担本金、利息及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     

温馨提示     

婚姻不是债务“避风港”,诚信履约是根本。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留存配偶追认证据(如还款承诺、协议签字等),夫妻一方对待债务更需审慎,避免因“事后认债”背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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