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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结伙盗窃财物 监护人依法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26-08-10 10:18:55


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结伙盗窃案,法院依法判决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既彰显了法律的惩戒性,也敲响了未成年人监护教育的警钟。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凌晨,3名未成年人闲逛时发现路边一辆奔驰车未锁,遂联手盗走车内现金1.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其中两名未成年人年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被作出行政拘留但不执行的决定;另一人不满14周岁,被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尽管行政处罚已落实,但受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未能弥补,陈某遂将三人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曾尝试调解,却发现难题重重:两名未成年人为单亲家庭,一人监护人常年在外务工,另一人监护人处于服刑状态,导致监护人无法共同出面解决纠纷。经审理,法院明确:三名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三人的监护人连带赔偿原告陈某1.2万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可能因年龄原因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免除,这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同时,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监护职责绝不能推卸。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监护人需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法治教育与行为引导,及时纠正不良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第一道防线”。     

下一步,辉县法院将持续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治进校园等活动,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监护合力,引导未成年人远离违法犯罪,守护少年健康成长。



来源: 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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