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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 转账性质认定需守举证边界
发布时间:2026-08-10 11:18:56


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3年协议离婚后,因子女抚养等事宜仍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25年李某正式搬离双方共同居所。期间,李某以共同买房等理由让张某给其转账,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陆续向李某转账十余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张某也未备注款项用途。李某搬离后,张某一时气愤,删除了双方聊天记录。后张某以该十余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全额返还。     

法官经过庭审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核心要件。本案中,张某虽举证证明了向李某转账十余万元的事实,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就该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李某本人否认双方系借贷关系。加之离婚后李某并未离开家,双方仍共同生活,有家庭支出等情况,故张某主张借贷关系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予支持。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离婚不离家”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生活形态,双方虽无夫妻身份,但仍可能存在频繁经济往来。此类转账的性质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若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或有借条、聊天记录等佐证借贷合意,可认定为民间借贷;若备注“生活费”“赠与”等,或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抚养子女等事实,可能被认定为共同消费支出或无偿赠与;若有以复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未实现复婚时可主张撤销赠与,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本案的审理再次明确,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凭证并非唯一证据,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单纯转账记录,难以独立支撑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公民在民事交往中应增强证据意识,涉及大额款项往来时,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用途及返还条件,同时完整留存转账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因关系亲密而忽视证据留存,导致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来源: 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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