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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谁是原告?
发布时间:2026-08-11 10:57:59


日常生活中,你们是不是也遇到过这种情况,亲戚朋友突然找你借车,借还是不借?不借怕伤了感情,借吧,看似帮忙的行为可能隐含法律风险。借车这件事情,看似很简单,但其中的法律关系却很复杂。近期,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2025年2月1日下午,张小军驾驶货车在辉县市某路段行驶过程中,与张小二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小轿车严重受损,经相关部门认定,张小军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多次沟通无效,张小二便将张小军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张小军赔偿车辆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小二驾驶的小轿车,车辆所有人并非张小二,张小二称案涉车辆是借用哥哥的,哥哥对此事故并不知情,因为自己在借用期间给哥哥的车辆造成了损失,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了解到此情况后,承办法官向张小二释明,机动车所有人是车辆在法律上合格的拥有者,对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是唯一有权主张车辆损失的权利人。张小二作为该车辆的驾驶人,不是车辆所有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张小二满脸疑惑的对承办法官进行了多次咨询,在弄清楚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梳理了民事法律关系后,以不是案涉车辆登记车主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张小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遇到纠纷通过诉讼维权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但诉讼时作为原告一定要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选择正确的方式来维权和解决纠纷,以避免增加诉累,走不必要的弯路。



来源: 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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