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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恋需谨慎 非法中介不受护
发布时间:2026-08-12 09:58:32


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非正规途径介绍外籍女孩结婚未果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非正规涉外婚介行为的法律边界,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其找到被告王某为儿子介绍对象,通过王某又认识了介绍人及被告郭某。后王某和郭某称有一外籍女孩可以介绍,双方经协商,原告支付了二被告14万元,但最终因未能成功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向二被告要求退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为原告之子办理涉外婚姻介绍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委托二被告为其子介绍跨国婚姻,并给付费用,欠缺相应风险意识,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考虑到双方过错程度及二被告在介绍涉外婚姻过程中的开支,酌定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费用10万元。案件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涉外婚介行为,任何规避法律,通过非正规途径促成跨国婚姻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相关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婚恋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切勿因急于结婚而忽视法律风险,避免因轻信他人导致自身财产受损或陷入法律困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 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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