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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容易退钱难
发布时间:2026-08-12 11:53:44


合伙做生意本是为了实现互利共赢,但因合伙经营不善从而引发纠纷,进而“伤钱又伤感情”的事情数不胜数。近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杨某与被告陈某为夫妻关系,二被告在网络平台经营蔬菜生意。2021年5月二被告与原告协商缴纳30000元入股,共同参与经营。后双方因被告不公开账目及经营理念不一致产生争执,2021年7月二被告要求原告退股并承诺一年内将30000元返还。后被告仅返还原告5000元,下欠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合伙经营蔬菜生意,后经双方协商, 原告退出,二被告承诺返还原告支付的30000元,后二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下余25000元拖延拒付于法有悖,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合伙的经营形式愈发常见,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注意风险防范,通过书面形式对入伙、退伙、出资比例、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等重要事项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合伙终止时,合伙人也要及时进行财务清算,对合伙的债务及时偿还,有盈余时也要按照约定及时分配,对结算材料妥善保存。



来源: 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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