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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险“毁容”!谁为美丽买单?
发布时间:2026-08-13 10:16:00


云想衣裳花想容,购买眼膜想变美。产品过期商家跑,维权之路多坎坷。一场“蛇毒眼膜”风波,让消费者陷入困境,且看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如何化解这起“美丽”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杨某在某平台看到某美妆铺销售“蛇毒眼膜”,花费740元购买四盒该产品,后发现该商品已过保质期,遂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于2024年10月作出《关于〈投诉举报书〉处理结果告知书》,以该美妆铺已注销,市场主体不存在,某美妆铺明确拒绝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为由,核查终止。杨某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果告知书,并责令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审理经过 

获嘉县法院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督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作为,充分发挥调解作用,通过多方渠道共同做某美妆铺经营者的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销售不合格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虽某美妆铺已注销,但其经营者仍应对某美妆铺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通过法院、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懈努力,某美妆铺经营者同意调解,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美妆铺经营者赔偿杨某3000元,杨某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消费者杨某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求助,因销售者主体已注销,客观上无法作为行政处罚对象,该情形对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销售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一定困难。在某美妆铺经营者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了调解程序。但杨某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护,进而诉诸法院. 

获嘉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秉持“如我在诉”“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将实质化解争议作为最终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延伸司法服务,协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民调组织等共同发力,一次性实质化解了案涉行政争议,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惩罚违法经营者,净化消费市场,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来源: 获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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