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张银行卡 换来“牢狱灾”
作者:郭文涛   发布时间:2026-08-14 12:23:41


两名男子明知把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却仍心存侥幸,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邮寄给“上家”,最终获刑。 请看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于2021年7月份将本人名下一张某银行银行卡邮寄给上家,并向上家提供了银行卡密码和网银验证码等信息,上家使用张某的某银行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涉案资金,该卡自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接收、转出涉案资金2500余万元,其中已查证该银行卡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5907584元,转出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26041046元。

黄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于2022年1月份将本人名下一张广西某银行银行卡出借给上家,并向上家提供银行卡密码、手机号以及网银验证码等信息,上家使用黄某的广西某银行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涉案资金,自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月18日期间,接收、转出涉案资金280余万元,其中已查证该银行卡接收某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220242元,转出网络赌博平台网赌资金1017267元。

案发后,张某、黄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用于实施网络犯罪,仍向上家提供,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综合其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银行卡)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或为贪图小利,或轻信他人,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殊不知此举已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不仅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自身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黄某的获刑,是对其侥幸心理和违法行为的必然惩处。任何参与或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主动参与还是被动卷入,只要触碰法律红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因此,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警惕各类看似“轻松赚钱”的陷阱,切勿因一时利益诱惑而置法律于不顾,最终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 封丘县人民法院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6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