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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课送的礼品,退课时要“强制扣费”?
发布时间:2026-08-17 10:42:37


充值享优惠、办卡送福利……从超市购物卡到健身房年卡,从儿童培训班到美容套餐,预付式消费早已渗透生活角落。但当商家“跑路”、服务“缩水”,消费者想退钱时却发现,商家竟要求扣减赠品费用?赠品到底是不是“免费午餐”,退费时能否随意扣钱?请看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5日,原告孟某向被告某公司转账4800元为其女儿陈某办理游泳课程,课程包括96节课,另赠送20节课。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陈某4800元,付赠送精美礼品一份、淘气宝年卡。后因被告关门不再营业,无法继续上课。截至目前,原告女儿仅消费30课时,剩余86课时,因被告未退还剩余课时的课时费,原告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主张,要求在退费金额中,不仅需扣减20节赠课对应的费用,还应扣除赠送礼品及价值499元淘气宝年卡的相应价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因案涉课时费由被告个人账户收取,故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关于剩余课时费数额的问题,原告支付4800元,约定课程96课时,并赠送20课时,现因授课处关门导致原告仅上30节课后,剩余课时无法完成,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课时费。关于返还的数额,根据被告方系统显示原告仍剩余86节课未上,故剩余的课时费用数额应为3558.62元(4800元÷116节×86节),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购买课时赠送的礼品及淘气宝年卡,本案中,案涉服务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因被告方违约所致,原告不存在过错,另外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礼品及淘气宝年卡的价值,故被告要求扣减赠送礼品及淘气包年卡费用,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孟某课时费3558.62元。

法官说法

在退还剩余课时费用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被告因关门不再营业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未能按约定履行服务,原告有权要求退回未消费课时对应的预付款。

对于商家主张扣减赠送课程、礼品及淘气包年卡费用。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本案中,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系因被告方违约所致,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赠品实际价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支持经营者主张的条件,故人民法院对其扣减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




来源: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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