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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撞人致损害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6-08-19 11:27:4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看管疏忽导致的纠纷也频繁出现。近日,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饲养动物引发的损害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的一天,小婷(化名)骑车上学途中,被路旁窜出的大型犬撞倒受伤,经诊断造成小婷左上中切牙折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肩部受伤。经查,该大型犬由高某饲养,事发时未对该犬采取安全措施,未尽到看护牵引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高某未对小婷损失进行赔偿,小婷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详细了解案情,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在分清责任是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一方面向被告耐心释明《民法典》中关于饲养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规定以及赔偿标准,帮助其认识依法规范饲养宠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从情理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通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并表示今后会加强饲养动物管理。

法官在此提醒,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广大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宠物,切实履行对宠物的看护和管理责任,遛狗时务必拴好牵引绳,以确保他人安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来源: 沁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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