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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这款减肥“奶昔”可碰不得
发布时间:2026-08-25 10:30:30


追求纤细体态本是人之常情,但不少标榜“轻松瘦、无负担”的减肥产品,背后可能暗藏健康危机。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被告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被判决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张某购买5盒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奶昔“蜜桃果维他(蜜桃闪闪)”,支付货款1770元。

王某称服用上述产品后身体出现不适,遂将该产品送至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产品中西布曲明(中枢神经抑制剂,我国2010年起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销售和使用)含量为2.62g/kg。王某以张某销售的产品含国家违禁品西布曲明为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经查,涉案“蜜桃果维他(蜜桃闪闪)”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生产厂家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该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已于2019年注销,且该公司从未授权张某销售其任何产品;此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早于2021年就已完成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因此涉案产品标注的厂名、生产许可证号、厂址均为虚假信息,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王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从张某处购买案涉“蜜桃果维他(蜜桃闪闪)”并支付货款1770元,该产品系定量包装、统一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的特征。

经查,涉案产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已于2019年注销,生产厂家、厂址信息均与实际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事项的规定,李某作为销售者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销售,应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支持王某要求张某退还货款1770元及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货款1770元及赔偿损失177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食品生产、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安全监管。对消费者而言,追求健康与美丽无可厚非,但必须保持理性。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主动查验批准文号及相关资质,并妥善保管购物凭证、支付记录及沟通信息,为后续维权留存依据。对经营者而言,必须恪守法律与商业道德底线,任何在普通食品的包装、说明中明示或暗示其具有减肥等保健、治疗功能的,均属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欺诈行为,经营者将面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严厉处罚,包括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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