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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非交易 “彩礼欠条”不可取!
发布时间:2026-08-25 10:52:16


在温县某村,一对再婚夫妻因婚姻问题走进了法庭。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为这段复杂的婚姻画上了句号,也为大家带来诸多关于婚姻与法律的启示。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均系再婚,2012年11月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前共同生活期间,王某甲助力王某乙建造房屋一处,含上房5间、东厢房2间、门楼1间。王某乙曾写下书面协议,表明房产为二人所盖,用于居住和养老房,愿归王某甲所有。婚前因彩礼问题,王某乙向王某甲出具40000元欠条;2016年11月,王某乙收到王某甲10000元用于办事并打借条。此后,夫妻矛盾渐深,王某甲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因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2023年年初后未再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综上,能够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40000元欠款,因系原告以欠条为结婚条件索要彩礼,违反“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欠条无效,诉求不予支持。10000元借款,鉴于双方有借款合意且款项支付,认定为夫妻间借贷,款项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返还未偿还部分的一半即5000元。至于房屋,依据婚前建造事实与协议,判定上房东边两间卧室归被告,西边两间归原告,客厅、厢房等共同使用。

法官说法

婚姻非儿戏,夫妻间既要相互扶持,又要明晰法律界限。借婚姻索取财物为法律所不许,婚前大额彩礼“欠条”难获法律支持。而夫妻存续期间借款,需遵循相关法律解释,区分资金来源与用途。房产归属上,婚前共同建造且有约定的,按约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割。这起案件警示大家,懂法守法,才能让婚姻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遇纠纷时也能依法维权,守护自身权益。



来源: 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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