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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后拖欠货款 逾期付款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6-08-28 10:01:28


在生意往来中,货交了,钱却没收到,是很多卖方头疼的问题。当对方一直拖欠,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拖欠期间的利息又该如何计算?一起来看看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原告濮阳某批发商长期给被告张某供货。2017年5月,双方对账确认张某共欠货款5万元,张某为此出具了欠条。此后,张某陆续还款2万元,但剩余的3万元却再未支付。直至2025年,濮阳某批发商多次通过微信向张某催款,张某虽然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总是找借口拖延。为维护自身权益,濮阳某批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的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欠款事实认定:原告提交的欠条、记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仍欠付货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在微信沟通中未对欠款数额提出实质性异议。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出卖人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加计5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提醒我们注意三点:一是送货单、欠条、催款记录等书面凭证是打官司的关键,务必妥善保存。二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通过微信催款或对方部分还款都能让时效重新计算,避免债权过期。三是即便合同没约定违约金,卖方仍可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有权要求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一定比例计算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



来源: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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