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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网贷转贷+预扣利息?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8-28 10:56:16


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借钱很常见,但如果出借的钱来自网贷平台并预先扣除了利息,这样的借款还受法律保护吗?近日,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

2023年,被告侯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张某预先扣除1000元利息,实际交付19000元。2024年,侯某向张某出具一张20000元借条,承诺2025年4月还清。然而到期后,侯某未进行还款,张某遂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借条虽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元,但自认出借时预扣1000元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案涉借款应按实际出借金额19000元认定。另张某自认案涉借款资金来源于网贷平台,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无效。借款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故侯某应向张某返还借款19000元。

最终,华龙区法院依法判决侯某返还张某19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出借资金来源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借贷合同无效。此外,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也是法律禁止的,借款本金只能按实际出借金额计算。因此,借钱给他人时,务必使用自有资金,并避免在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来源: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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