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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照片别乱用 当心侵犯肖像权
发布时间:2026-08-28 11:37:27


流量经济时代,“明星代言”“明星推荐”是商家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在使用明星肖像时,未征得同意,由此引发肖像权纠纷。一起看看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是如何审理的吧~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演员小高(化名)发现某网络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他本人照片作为配图。小高认为该网络公司未经其本人及经纪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照片在网页中进行商业性宣传,也未支付报酬,构成对小高肖像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删除其照片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侵权使用的照片是否为原告小高本人。原告小高提供了案涉照片的原图,图片的Exif信息对其生成时间与参数均有详细记载。被告某网络公司亦自认,案涉图片系其在搜索引擎中搜索得到,不能提供案涉图片的授权文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图片用于被告商业宣传,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故法院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已经主动撤回图片,故判决被告在其网站刊登赔礼道歉信息,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关乎个人形象与名誉,也蕴含着潜在的经济价值,肖像权的侵犯在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本身,其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是否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或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法官提醒

不仅是明星的肖像权,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受到法律保护。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维护健康商业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在遇到侵权行为时,也应及时收集保存证据,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来源: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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