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酱料与保证金:一场加盟纠纷的共赢解法
作者:田莎、刘鹏涛   发布时间:2026-09-01 11:25:22


加盟火锅店经营失败,预付费储蓄卡能退吗?一起看看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原告小马系被告小杨经营店铺的饮料供货商,小杨是某小火锅品牌持有人。二人在吃饭时,达成合作意向,约定由小马以“免加盟费”的形式加盟小杨的火锅品牌,但需要缴纳4000元保证金,旨在担保小马将来退出经营时,能够及时清退并向会员返还预付储蓄卡。后小马缴纳了保证金,并从小杨处购入酱料等物资花费10960元。

一年后,小马店铺持续亏损,难以为继,最终停业。小马主动妥善清退了所有会员的预付费储蓄卡,完全履行了经营者的后续义务。随后,小马按约请求小杨返还保证金,而小杨以小马未支付加盟费为由多次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矛盾激化,小马遂诉至法院。

开庭缺席别着急  倾心调解化纷争

案件受理后,法官敏锐察觉到,本案事实清晰且双方曾有长期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开庭当日,小杨却未能到庭,法官并未简单进行缺席审理,而是立即通过电话与小杨取得联系。电话中,小杨情绪仍显抵触,坚持原有立场,拒不返还保证金。承办法官以电话为桥梁,耐心倾听小杨陈述,并阐释相关法律规定。初步的释法明理,小杨态度有所松动,表示愿意返还一半以作妥协。

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将沟通重点从“辨是非”转向“促和谐”,从双方合作记忆与情谊唤醒二人的合作初心。情法交融的调解,如春风化雨,逐渐消融双方心中的隔阂。杨某最终愿意签署调解协议,次日一次性全额返还保证金。小马对法庭工作连连道谢,一度紧张的合作关系得以修复。

法官寄语

司法更应发挥价值引领作用,助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承办法官要灵活运用“背对背”沟通方式,逐步消除对立情绪,调解过程紧扣案件事实与法律,充分注入情理考量,体现司法为民的速度与温度。本案不仅解决了保证金返还的具体争议,更重要是修复了受损的合作伙伴关系,更向市场主体传达商事活动应恪守承诺,发生纠纷应理性沟通的信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 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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