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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引纠纷 安全责任重如山
作者:刘晓萌   发布时间:2026-09-02 10:55:54


车祸猛如虎,事故一瞬间;行车在路上,安全不能“误”!让我们通过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一起来探究一下吧~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李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口处,与逆向王某驾驶车辆会车时,双方均没有交替变换使用远近光示意,导致李某未看清前方道路情况,与步行横过马路的张某发生碰撞。

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2024年9月,被告人李某被濮阳县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悲剧,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时刻牢记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文明出行,在夜间或低能见度环境下,车灯不仅是照亮前路的工具,更是与其他车辆“对话”的语言。错误使用灯光,可能酿成眩光致盲、误判距离、干扰视线等严重后果。

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立即报警、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现场等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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