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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摆烂”,我要维权!
作者:高自娟   发布时间:2026-09-02 11:05:16


买的房子质量有问题,开发商一直不给我维修,我要找他赔偿!别着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帮你解决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老王在被告某置业公司购买住宅一套。交付时原告老王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拒绝收房并要求维修。截至2025年3月,涉案房屋仍未维修,老王无奈接收涉案房屋。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房屋的鉴定损失、鉴定费共计3万元。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一般瑕疵,原告老王有权拒绝接收。在老王多次催促后,被告某置业公司迟迟未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被告某置业公司应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法院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杜某房屋内损失、评估费共计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旨在督促出卖人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向买受人交付合格的房屋,并在收到买受人反映的问题之后积极履行作为出卖人的维修义务。倘若出卖人消极怠工,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买受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温馨提示:

房屋质量有问题,如何维权莫着急;收房验房莫大意,里里外外看仔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来源: 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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