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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鲜货款“解冻”记
作者:刘怀中、李洁   发布时间:2026-09-02 11:38:56


海鲜的鲜美随着海风徐徐吹来,“鲜活”的滋味充斥整个海鲜市场。刘某却在摊位前沉思,耳边反复响起法官说的话,“做生意最重要的是诚信,如果这点都做不到,你怎么长久地做下去?”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海鲜欠钱案件。

“冷冻”合作关系

2022年,海鲜批发商郝某与商户刘某达成海鲜买卖合意。郝某如约交付货物,累计产生货款13430元,可刘某却以经营亏损等理由,对这笔欠款一再推诿。郝某通过微信、电话多次催款,刘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含糊其词,欠款始终未付。无奈之下,郝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倾心调解 “解冻”共赢

案件受理后,刘法官没有急于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而是先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分别沟通,深入了解矛盾根源。经了解,刘某经营的海鲜店因市场行情波动,出现较大亏损,并非恶意拖欠。而郝某作为长期从事海鲜批发的商户,销售渠道和客户资源是他生意的根本。

经过分析,法官从长久合作的角度开展了调解。一方面向刘某详细说明拒不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打消其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积极引导郝某换位思考,提出若郝某愿意适当减免货款,法官可协助促成其与刘某所在的海鲜店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郝某同意将货款减免至10000元,刘某当场一次性付清。不仅如此,在法官的“牵线”下,双方还就后续海鲜供应达成初步合作意向。这场因海鲜货款引发的纠纷,不仅得到了圆满解决,还促成了双方新的合作,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

买卖是最基本的市场行为之一,公正裁判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诚信经营是经营者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

此次调解充分展现了法院“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通过创新调解方式,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助力小微企业解决经营难题,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力量。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为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来源: 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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