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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不盲目 借钱要清楚
作者:冯素平、韩梦楠   发布时间:2026-09-02 11:48:47


爱情是浪漫的,恋爱时双方甜蜜羡煞旁人;恋爱也是盲目的,分手后因为金钱对簿公堂也屡见不鲜。曾经再美好的感情,一旦牵扯到钱,往往也会容易“伤感情”。恋爱中面对大额金钱支出,要保持头脑清醒,切忌被“爱”遮住了双眼,是“赠与”,还是“借款”?一起看看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真实案件吧。

基本案情

张某和林某双方曾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曾向被告林某转账10000元,分手后,张某以林某向其“借款”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林某称该转账系张某自愿帮助自己偿还债务,并不存在借贷的合意,属于自愿赠与,不同意偿还原告10000元。张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承办法官通过建立微信群的方式,让原、被告双方在群里发表意见和看法,给予充分表达的机会,同时仔细梳理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承办法官从法律规定、昔日感情、举证规则、好聚好散等方面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解。最终,双方态度缓和并同意调解,被告林某同意偿还原告张某部分款项。

法官说法

爱情本是甜蜜的,但是莫让盲目的爱情成为钱包“甜蜜的负担”。在相处中,要警惕恋爱中的“糊涂账”,谨慎处理双方财务问题。俗话说,亲兄弟还要明算账,恋爱中如遇大额资金转账建议明确彼此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必要时可通过出具借据或签订合同等方式,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更可以长久的守护彼此的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 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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