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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撑腰” 向欠薪行为说“不”
作者:王彦兵   发布时间:2026-09-03 11:12:01


近期,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调解四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为农民工“撑”起了权益保护“伞”。

农民工的烦“薪”事

王某某等四人在某食品公司提供劳务,该公司一直拖欠王某某等四人三个月的工资共计30000元。2024年2月7日,食品公司及公司实际所有人李某某联合向王某某等四人出具欠条一份,在2024年5月1日前结清。然而眼见来到年底,食品公司及李某某仍未支付工资,四原告催要未果,依次诉至法院。

并案化解求实效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四案被告为同一人,且法律关系明确,调解可能性较大。且经调查,四原告被拖欠工资远超于30000元,经过耐心细致的劝导沟通,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协议,二被告确认欠四原告工资款共计52000元,分期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

一、注重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证据审查,防止欠薪主体“以欠代偿”损害农民工薪资权益,部分接受劳务单位结算工资仅以出具欠条等形式拖延支付,本案审查中发现欠条记载薪资数额远低于实际欠薪数额,存在涉诉企业躲避工资债务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审理该类案件时,既要注重证据审查,又要保障当事人诉权,对涉案工作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全面核对,促成劳务双方重新结算,准确计算劳务者工资数额,以调解为主处理涉企劳务合同纠纷。

二、为更好解决涉农民工权益的欠薪案件,要坚持前段调解思维,对有调解和好基础的案件,承办法官尽量引导双方和平解决纠纷,加强调解力度。同时,发挥人民法庭在推动源头治理、推进多元化解劳务合同纠纷的探索与创新方法经验,联动企业、村、乡镇综治中心充分运用多部门联动,多元化化解矛盾,助推诉源综合治理,将保护农民工权益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来源: 濮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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