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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什么?用后需要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6-09-04 11:35:39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急需抢救,却不能从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处得到赔偿,又或者当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而面临困境时,该怎么办?一起看看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的 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9日,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张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步行的孙某某相碰撞,造成孙某某严重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公安交警部门向医院出具了垫付通知书。抢救结束后,医院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经审核,中原农险河南省分公司作为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的业务承办单位,向医院垫付孙某某抢救费用69178.70元。孙某某出院后,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孙某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经多次催要,孙某某拒绝偿还垫付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原农险河南省分公司向医院垫付孙某某医疗费69178.70元,该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孙某某在实际获得30万元赔偿款后,中原农险河南分公司要求被告孙某某偿还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会为其垫付的抢救费用69178.70元,存在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向原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支付垫付的抢救费用69178.7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2.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使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偿还? 需要偿还。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豫政办(2023)18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救助基金依法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并不减免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在垫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请求偿还的权利。 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以外,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救助基金垫付相应费用的偿还义务。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应当协助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在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赔偿时,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来源:
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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