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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存歧义引租赁纠纷 法官调解促双赢
发布时间:2026-09-08 13:52:57
近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秉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 的司法理念,成功调解一起因合同核心条款理解分歧引发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马会娟的耐心释法与居中调和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达成继续履行合同并调整租金标准的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稳定,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双方的经济损失,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8日,原告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禹州市钧台办的15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出租给被告用于驾校经营,租期五年,年租金17万元。合同同时载明 "土地使用权面积1520平方米,土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为1500平方米"。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租赁物交付标准产生重大分歧。原告认为已按约交付全部场地及建筑物,被告逾期八个多月未支付次年租金,构成根本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则提出反诉,主张原告仅交付240平方米建筑物,远低于合同约定的1500平方米,且擅自将东大门花棚改建为门面房并超占租赁土地,严重影响驾校正常经营,故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租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减少租金并赔偿损失。 查清事实,厘清争议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发现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异以及租赁物实际交付情况的认定。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她首先向双方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则,指出合同解释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缔约背景、履行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针对双方争议的建筑物面积条款,法官指出,从词句通常含义来看,"土地上建筑物总面积为1500平方米" 应指建筑物的实际建筑面积,原告未能足额交付已构成违约。经过多轮背对背调解,法官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避免资源浪费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原《场地租赁合同》;考虑到原告交付租赁物存在瑕疵及超占土地的实际情况,租金折价,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租金13万元。
法官说法 来源:
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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