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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挪图带货” 法院:构成侵权赔偿6000元
发布时间:2026-09-09 12:30:52
如今在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很多消费者习惯参考网红博主的穿搭展示来购买衣服。一些商家图省事,直接从网上下载博主照片放到自家商品页面。这种“挪图”行为,看似走了捷径,实则踩了法律红线。一起看看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吧。 案情回顾 李某是一位在女装行业小有名气的穿搭博主,她本人展示的服装经常成为“网红爆款”,肖像和视频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张某在抖音平台开设了某女装店铺,该店铺未经李某授权,直接将带有李某肖像的图片用于店铺的服装广告宣传。消费者看到照片,很容易误以为该店铺与这位博主有合作关系,从而达到为店铺引流的目的。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停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用于商业营利,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关于“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由于开庭时法院核实发现,被告店铺中已经删除了原告照片,侵权状态已停止。同时,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对其造成了需要消除的不良影响,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店铺登道歉声明的请求。 关于“经济损失”:虽然原告难以精确举证自己具体损失了多少钱,被告也未必能算清靠这张照片多赚了多少。但法院考虑到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进行公证、诉讼必然产生的开支,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但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 法官说法 赔钱不以“盈利”为前提:很多商家以为“我用了她的图但没赚钱,就不用赔”。根据《民法典》,只要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甚至仅仅是公开他人肖像,通常就构成侵权。是否盈利只是影响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并非免责理由。 取证要趁早,证据要公证:这类网络侵杈证据极易灭失。原告之所以能胜诉,离不开及时进行的区块链取证或公证处证据保全。如果等到被告删图了再截图,法院可能无法认定侵权事实。 网红博主的照片凝聚了其个人形象和商业价值,并非可以随意取用的“公共素材”。哪怕是卖同款衣服,直接“搬运”他人照片当“买家秀”或“模特图”,都可能面临数千元的赔偿代价。商家做宣传,还是得用自己的图,或走正规授权渠道。 来源: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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