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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独家协议 主播“脚踏两只船”成被告
发布时间:2026-09-09 12:34:28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公司刚签了独家,主播却“脚踏两条船”,对此法院该如何审判。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漯河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主播王某签订了一份《主播经纪协议》。协议约定,文化公司负责对王某进行包装、培训、宣传和推广,王某则在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独家直播,收益按比例分成。

然而,合作不到两年,王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自己管理的抖音账号上开展直播活动。文化公司认为,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关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从事商业演艺活动”的约定。

2025年9月26日,文化公司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了《解除协议通知书》,随后诉至源汇区法院,提出三项请求:1.解除经纪协议;2.支付违约金15万元;3.返还公司前期投入的扶持费用12689.73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认定和判决:

1.协议有效,主播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在抖音平台自行直播的行为,未获公司同意,明显违反了协议约定,构成违约。

2.解除协议有效,时间点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文化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发送了解除通知,王某收悉,故法院确认双方协议于该日解除。

3.投资款返还:支持5000元,而非12689.73元

协议约定,公司用于主播的宣传、包装、刷榜等成本,应先从主播收益中扣除后再进行分成。但本案中,文化公司仅提供了费用明细表和部分支付凭证,未能完全证明所有投入均已实际发生。法院综合考虑后,酌定支持返还扶持费用5000元。

4.违约金:从15万调整至2万

虽然协议约定了违约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文化公司主张的15万元违约金过高。结合王某的违约情节、公司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20000元。

最终判决

解除双方于2023年11月15日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解除日为2025年9月26日);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文化公司投资款5000元;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文化公司违约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独家协议不是“一纸空文”

主播一旦签署独家经纪协议,就意味着在约定期限内,直播平台、内容形式都要受合同约束。擅自“跨平台”开播,即便是在个人账号,也极易构成违约,成为被追责的依据。

违约金不是“要多少给多少”

法律支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而非惩罚性质。当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低。本案中,15万被调至2万,正是因为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高额损失的具体构成。

投资款返还,证据是关键

MCN机构主张返还培训、包装、刷榜等费用,不能仅靠一份自制明细表。需要配套的转账记录、发票、合同、服务完成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法院仅能支持有充分证据支撑的部分。




来源: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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