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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申领失败,商家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26-09-10 09:56:33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给广大消费者和汽车销售商都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25年,河南的张某通过抖音平台认识了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时河南省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暂停,该公司便在抖音上公开宣传可以操作外省的补贴申领。张某心动了,遂与该公司建立联系,并支付了相关费用。

在微信沟通中,张某明确告知销售公司,自己的旧车是2011年5月17日购置的。然而,销售公司并未提示即将参与补贴的省份(海南省)对车辆年限有严格限制,反而胸有成竹地指引张某进行各项操作。

2025年8月12日,张某完全按照该公司的指示,完成了旧车交付、新车款项支付和信息提交。但8月19日,当张某在手机平台上申请海南省补贴时,系统无情地提示:旧车购置时间不符(海南省政策要求2012年7月1日以后购置),申领失败,14000元补贴款打了水漂。

张某认为这是销售公司的责任,将其诉至源汇区法院,要求赔偿这笔补贴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补贴款不支持,酌情退还服务费的判决。
法院认为,《代购订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虽然有关于“省补开外省发票,领12000省补”的约定,但本案中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款”属于政府行政给付行为,其发放主体是购买新车所在地的市级地方财政部门。这笔钱是政府直接发给符合条件的消费者的,并非销售公司的自有资金或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张某能否拿到补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海南省政府的硬性政策规定。由于张某旧车年限不符,不符合领取资格,这个损失并非销售公司直接造成的,因此法院不支持由销售公司赔偿这笔补贴款。

作为专业从事汽车销售及补贴代办的服务方,销售公司负有专业的审查和告知义务。在张某已明确告知旧车年限的情况下,销售公司未提前告知其年限不符合海南省的补贴标准,依然盲目指引操作,最终导致补贴申领失败。这属于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没有完全履行好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因此,法院酌定销售公司退还原告部分服务费3000元。

法官说法

政府发放的以旧换新补贴,是国家财政资金对符合特定政策条件的消费者进行的转移支付。补贴的发放主体是财政部门,发放依据是行政规章和政策文件,而非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商家在合同中写明的“协助领取补贴”,仅代表其负有提供咨询、代办手续等服务的义务,而不等于商家向消费者担保一定能拿到补贴,更不等于商家承诺拿不到就由自己掏腰包补上。

消费者在追求优惠政策时,切忌盲目相信‘有门路’、‘能操作’等口头承诺,最可靠的依据永远是官方发布的红头文件。而经营者也应当引以为戒,追求业绩不能以模糊政策边界、弱化风险告知为代价。诚信经营、专业服务,才是行稳致远的根本。




来源: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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