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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嬉戏致伤谁之过?
发布时间:2026-09-10 10:51:36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学生玩闹导致十级伤残,该谁赔?

一次玩闹,两次手术,十级伤残

某校校园正值午休时段,阳光洒在公共活动区域,洋溢着青春的气息。学生吴某、路某甲、夏某三人像往常一样结伴嬉戏玩耍。谁也没有想到,欢乐的氛围在瞬间被打破。玩闹过程中,吴某向路某甲身上推搡后扑倒在地,随后抬起腿脚。与此同时,路某甲在互动中右手搂箍夏某脖子,致使夏某背向吴某,二人一同倒在了吴某身上。吴某因双手撑地,当场受伤。

当日17时,吴某被紧急送入医专二附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右侧肱骨外髁骨骨折。后吴某接受了肱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8天出院。

然而,伤痛并未就此结束。时隔八个月后,吴某再次入院,进行右侧肱骨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住院3天出院。两次住院共计11天,累计医疗费达18181.08元。

经司法鉴定,吴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一个正值花季的少年,因为一次玩闹,承受了两次手术和长期康复的煎熬。

三方争议: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其全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各方各执一词——

吴某认为,自己的伤情是路某甲和夏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三方均应承担责任。

路某甲一方则辩称,嬉戏是多人共同参与的行为,吴某自身主动推搡扑地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夏某一方主张,夏某是被路某甲搂住脖子后被动倒下的,没有任何主动打闹行为,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

某校表示,事故发生在午休时段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学校已在日常开展安全教育,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同时申请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精神抚慰金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不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源汇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未成年人校园嬉戏致伤事件中各方主体的过错责任与赔偿边界,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裁判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过错责任认定。吴某与路某甲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嬉戏打闹的危险性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吴某主动推搡后扑地并抬脚,路某甲在互动中搂抱同学致其倒下,二人行为共同促成损害结果,均存在疏忽过失。法院依据过失相抵原则与监护人替代责任规则,酌定吴某自身承担15%的责任,路某甲承担15%的赔偿责任,该责任由其监护人路某乙、杨某承担;夏某系被动被搂抱后倒下,未实施主动打闹行为,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认定。某校作为在校未成年人的直接管理者,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事故发生于校园内,学校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通过日常安全教育、现场巡查等方式尽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漏。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酌定某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最后,关于保险责任承担。某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赔偿为由抗辩,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代某校承担70%比例的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合理损失均应纳入赔付范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嬉戏打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方责任的精准划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民法基本原则。

对学生而言:未成年人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律并不因其年龄而免除其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玩闹有度、嬉戏有界,每个孩子都应当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对家长而言:监护责任不因孩子在校而“断档”。当孩子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时,监护人需依法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这提醒广大家长,日常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行为引导。

对学校而言:教育管理职责不是一句空话。学校应当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完善巡查制度、强化安全教育,切实为在校学生构筑安全屏障。本案中,学校因管理疏漏承担70%的主要责任,值得各方警醒。

对保险公司而言:免责条款不是“万能挡箭牌”。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有严格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一免了之,必须将免责内容清晰告知投保人。

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的共同守护。本案的判决,既没有因“谁受伤谁有理”而过度苛责他人,也没有因“孩子尚小”而放纵过错行为,而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让过错者承担相应责任,让无过错者不受牵连,让管理失职者付出应有代价。





来源: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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