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同居期间的花销需要返还吗?
作者:藏婷婷 马宁 发布时间:2026-09-15 10:14:57
年轻人未婚同居时有发生,那么未婚同居是否是家庭关系的一种,解除同居关系后要求返还转账,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请看河南省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16年8月订婚,2023年1月分手,期间两人在西安、新疆、苏州等地同居。2020年5月份起,李某在三门峡市区从事财务工作,月工资3500元。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张某在西安工作期间,月工资4000-6500元。自2021年7月起,张某将每月的工资、奖金等转给李某保存,用于买房结婚,截止双方分手共计转款68400元。 分手后,张某要求李某返还68400元转账,李某以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为由拒绝返还,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居关系纠纷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长时间共同生活,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所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转给被告保管用于买房的68400元,被告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对款项用途不予认可。结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在订婚后互有转账并曾经计划买房,不能证实双方2021年7月份之后实际进行了专项买房储蓄及具体储蓄金额。另结合双方的收入来源、工资标准、双方工作生活所在地的最低生活成本,双方的收入必然大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原、被告在订婚后曾长期共同生活,双方均投入了感情、时间、经济成本,为组建家庭都作出了努力,双方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负责、相互成就、共同上进的宗旨经营感情。现双方分手,发生纠纷时不宜单纯以金钱衡量和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问题,处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遵从公共习惯和公序良俗。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于亲密关系的理解越来越多元化,同居不领证现象在年轻群体中愈发普遍。这种生活状态的选择更多的彰显尊重个性化需求,法律对于其权益的保护亦以遵从双方合意为主。对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对情感对象的判断能力和对事物风险、法律后果的防范、预知能力。同居期间双方均投入了感情、时间、经济成本,但对于期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和费用支出,除法律规定或者有证据证实双方有明确约定外,应视为双方增进感情的自愿付出或者赠予。在此提醒,同居期间与婚姻存续期间有所不同,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花销、收益等并不必然具备分割或者要求对方补偿的条件。需要分割的财产应当以确实为法律意义上的共有为基础,该共有需要双方通过举证予以明确。因此,同居男女要明确大额转账的用途及不动产的权属,对于赠与还是借贷也要留存好证据,做好转账备注。 来源: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