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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外借引纠纷 释法说理化矛盾
作者:张晓娟 刘英磊   发布时间:2026-09-18 10:38:36


公章作为企业法人对外活动的核心凭证,不仅是法律行为的载体,更是企业信用的象征。然而,现实中因公章管理不当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周某以B公司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备品备件采购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定制型号的预制板约9826 平方米,总价815615.27元,合同落款处加盖双方公章。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向B公司账户转付了10%的定金和20%的预付款,合计244684.58元,但B公司并未按时向A公司交付预制板。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备品备件采购合同》,返还双倍定金、预付款及利息。

B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周某亦非其工作人员,之前和周某谈合作的时候周某说要用公章进行验资,便将公章借给其使用,对《备品备件采购合同》不知情,并申请追加周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查明,周某作为C公司(现已注销)法定代表人与B公司签订《公平合作协议》,B公司在收到A公司上述款项后已经按照约定将全部款项转入C公司指定账户。

法院审理

为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经过后,引导B公司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法官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角度出发,对第三人周某进行释法说理,耐心劝导。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周某同意返还A公司预付款等共计15万元,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有形代表和业务凭证,公司将印章出借或授权他人使用印章,持有人使用公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B公司将公章出借给周某使用,并向周某提供了公司账户,使周某具有了实施代理行为的外观,A公司在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后有理由相信周某有代理权,该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应由B公司承担。法官提醒大家,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规范公章管理制度,公章应交由专人保管,并做好用章记录,切勿随意将公章等代表公司的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发生法定情形,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 灵宝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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